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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来源: | 作者:德亚国际物流 | 发布时间: 2022-06-10 | 14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涉及6部法规条例,共27条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3年9月挂牌以来,开局良好,运行有序,各项试点工作全面推开,改革效应初步显现,在国内外引起了积极反响。2014年6月28日,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扩大开放的31条措施。为完善法制保障,适应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扩大开放措施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实施的27条措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其中有10类项目,从原来的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调整为可以投资,包括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中方控股)从事中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加工;取消对外商投资邮购和一般商品网上销售的限制;取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等。
另外有13类项目,从原来的外商只能以合作或合资方式参与,调整为可以独资。其中包括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等。
还有3类项目,涉及外商投资和控股比例的变化。其中包括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排量≤250ml)生产;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
最后1项调整实施的特别管理措施,是取消对投资方的资质要求,具体为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